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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随笔

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解析
作者:徐李张 律师  时间:2021年05月24日

第四百九十六条,原“限制”,属于动词适用不准确,限制一般用于限制权利,但原条款规定的是限制责任,显然属于用词不当。“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”是同时修饰“免除”和“减轻”。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,有些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大的条款,如果当事人看着“不顺眼”随便提起诉讼,浪费司法资源。原提示“和”说明改为提示“或者”说明,应当仍表示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双重义务,根据合同相对人的需要提示或者说明。“理解”的增加十分必要,与“说明”义务相呼应。不成为合同的内容,这是民法典新的提法。显然是从合同“成立”的角度来描述,也更加严谨。如果合同相对人未参与格式条款的拟订,又存在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形,双方就该条款未达成合意,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比撤销更严谨。